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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鞏固學(xué)習(xí):票據(jù)權(quán)利的消滅時效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4/05/21 14:09:34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xué)員鞏固基礎(chǔ)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票據(jù)權(quán)利的消滅時效

權(quán) 利 時效期間
對遠期匯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quán)、追索權(quán) 自到期日起2年
對本票、見票即付匯票出票人的付款請求權(quán)、追索權(quán) 自出票日起2年
對支票的出票人的追索權(quán) 自出票日起6個月
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quán) 自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對前手的再追索權(quán) 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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