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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鞏固學習:仲裁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4/05/20 10:59:34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鞏固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仲裁:

1.仲裁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或3名仲裁員組成。

3.仲裁程序: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

4.審判程序: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訴訟時效的延長:訴訟時效的延長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決定予以延長;當事人不能自行決定延長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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