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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2023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科目第四章物權法當中的“物權變動”內容相較其他新增“物權法通則、所有權、用益物權、占有”等來說,比較簡單。越是簡單的內容,越要保證不丟分?!胺腔诜尚袨榈奈餀嘧儎印敝R點作為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試當中的先修章節(jié)知識點,希望大家能提前掌握其內容及熟練解答習題。
先修考點
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2)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
侯永斌老師提示,2022年經濟法第四章分值為從原合同法中分拆而來,因2021年以前不獨立成章,故無太多參考價值。所以在備考當中,大家一定要以初心來對待經濟法的考試,不要從網上截取部分知識點或習題自行學習,起碼要以教材為基準進行備考,否則浪費精力不說,學到的內容不是現有考綱之內的內容,損失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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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資料及習題摘自正保會計網校暢學旗艦班講義,轉載請務必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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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本內容僅供2023年中級會計師備考提前學習使用,新教材發(fā)布后請以新內容為準進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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