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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開講:武勁松老師為你巧講中級經濟法——保險法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左樂 2020/04/07 15:17:29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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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勁松老師:大學教師,博士,副教授,兼職律師,省政府招投標中心評審專家。有豐富的一線培訓經驗,授課風格獨樹一幟,通俗易懂,詼諧幽默,重點突出,深受廣大學員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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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分類與基本原則

保險法律制度(★★)
保險的分類與基本原則(★)
(一)保險分類

根據保險責任發(fā)生效力強制險和自愿險
根據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商業(yè)保險和政策性保險
根據保險標的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
根據保險人是否轉移保險責任原保險和再保險
根據保險人數單保險和復保險

【注意】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二)保險法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1)告知

項目
內容
時間訂立保險合同時
內容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重要事實(即影響是否同意承?;蛱岣弑kU費率)
規(guī)則實行詢問回答主義,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
舉證對詢問范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責舉證

(2)保證:作出履行某種特定義務的承諾或擔保,如不去戰(zhàn)亂國家、不改變用途。
(3)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后果 
【后果一】保險合同的解除與不得解除

項目
內容
保險人可以解除情形◆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足以影響承保或者費率
◆投保人違反保證義務
保險人不得解除情形◆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情況的;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
◆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
◆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投保單中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但該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

【后果二】保費的處理

類型
處理
故意違反告知義務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不退保險費
重大過失違反告知義務+對事故發(fā)生有嚴重影響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應退保險費

2.保險利益原則
(1)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2)人身保險“訂立時”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保險人應退還扣減相應手續(xù)費后的保險費。
(3)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后”喪失保險利益,保險合同有效。
(4)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④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解釋】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5)財產保險

保險利益的人員范圍對財產享有法律上權利的人: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留置權人
財產保管人
合法占有財產的人:承租人、承包人
時間限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不得對保險人行使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權利
【解釋】人身保險合同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3.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4.近因原則
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引起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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