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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左樂 2020/02/11 18:55:01 字體:

只要有堅強的意志力,就自然而然地會有能耐、機靈和知識。從來沒有一種堅持會被辜負,當你備考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懊惱的時候,跌倒的時候,一定不要輕言放棄,正保會計網(wǎng)校與你一起負重前行!正保會計網(wǎng)校專門為大家準備了《經(jīng)濟法》知識點,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 

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①撤回:要約在“發(fā)出后、生效前”,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
  【注意】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即生效,因此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p>


  【注意】撤回要約必須在要約未生效之前

②撤銷: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
  【注意】不得撤銷要約的情形:
 ?、?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
 ?、?“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③失效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Ⅳ.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理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反要約),原要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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