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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在代位求償中的司法解釋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左樂 2020/01/07 11:15:44 字體:

備考中級會計職稱的路,是一條充滿荊棘的路。在這條路上,也許你會迷茫,也許你會無助,也許無數(shù)次你都哭著想要放棄...但是,眼淚不是答案,拼搏才是選擇;只有回不了的過去,沒有到不了的明天。!加油,伙伴們!正保會計網(wǎng)校專門為大家準備了《經(jīng)濟法》知識點,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

在代位求償中的司法解釋

具體情形法律后果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因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依法主張行使代位求償權(quán)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合同“訂立前”被保險人已放棄對第三人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第三人以此為由進行抗辯,人民法院認定上述放棄行為合法有效,保險人就相應部分主張行使代位求償權(quán)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就是否存在放棄情形提出詢問,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quán)保險人請求返還相應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注意】保險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jīng)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quán)利該放棄行為“無效”
保險人獲得代位求償權(quán)的情況“未通知”第三者通知到達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險人已經(jīng)從保險人處獲賠的范圍內(nèi)又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1)保險人主張行使代位求償權(quán)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險人就相應保險金主張被保險人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險人獲得代位求償權(quán)的情況“已經(jīng)通知”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保險人主張行使代位求償權(quán),第三者以其已經(jīng)向被保險人賠償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保險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致使保險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求償權(quán)保險人主張在損失范圍內(nèi)扣減或者返還相應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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