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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性財產(chǎn)出資
(1)出資時未評估
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chǎn)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法院應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chǎn)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注意】法院能不能直接認定,必須先委托評估(補正程序)。
(2)出資后貶值
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chǎn)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chǎn)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以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
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該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nèi)辦理土地變更手續(xù)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4)出資已經(jīng)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
公司、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nèi)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在前述期間內(nèi)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xù),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jīng)履行了出資義務。
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chǎn)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理解】實質(zhì)重于形式。
?。?)出資已經(jīng)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但未交付公司使用
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理解】實質(zhì)重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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