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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民事訴訟的管轄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左樂 2019/11/13 19:12:27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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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管轄權

1.級別管轄
  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
  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qū)的隸屬關系”來確定案件管轄法院。
  基本原則:“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
  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管轄法院。
  基本原則:司法效率優(yōu)先
 ?。?)專屬管轄
  法律強制規(guī)定某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協(xié)議變更的管轄。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協(xié)議管轄
  ①可協(xié)議的糾紛類型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诳蓞f(xié)議的管轄法院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吿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

(5)共同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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