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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贈與合同(2)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仔仔優(yōu)尼 2020/02/21 15:09:46 字體:

計劃報考2020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考生們,距離報名還有1個月時間。 如果你是新手小白,要抓緊每分每秒備考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了。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贈與合同。給你準備好了,快來學習吧!

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贈與合同(2)

贈與的撤銷

1.任意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zhuǎn)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zhì)”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2.法定撤銷

(1)“贈與人”的撤銷權——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

②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注意】扶養(yǎng)≠撫養(yǎng)

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理解】贈與人在贈與之前不能以受贈人未履行義務為抗辯,因贈與義務在先,但在贈與后如受贈人不履行義務,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2)“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注意】滿足法定撤銷條件,無論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是否已經(jīng)轉(zhuǎn)移,無論贈與合同是否經(jīng)過公證,均可以行使撤銷權,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已轉(zhuǎn)移的,贈與人可以向受贈者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chǎn)。

3.撤銷權的行使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nèi)”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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