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計劃報考2020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考生們,距離報名還有1個月時間。 如果你是新手小白,要抓緊每分每秒備考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了。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贈與合同。給你準備好了,快來學習吧!
贈與的撤銷
1.任意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zhuǎn)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zhì)”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2.法定撤銷
(1)“贈與人”的撤銷權——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
②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注意】扶養(yǎng)≠撫養(yǎng)
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理解】贈與人在贈與之前不能以受贈人未履行義務為抗辯,因贈與義務在先,但在贈與后如受贈人不履行義務,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2)“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注意】滿足法定撤銷條件,無論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是否已經(jīng)轉(zhuǎn)移,無論贈與合同是否經(jīng)過公證,均可以行使撤銷權,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已轉(zhuǎn)移的,贈與人可以向受贈者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chǎn)。
3.撤銷權的行使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nèi)”行使。
還沒有備考中級會計職稱的小伙伴,要抓緊了!跟上大家的步伐,向著中級會計備考之路沖!沖!沖!正保會計網(wǎng)校會作為大家堅實的后盾,全力支持大家!
更多推薦:
Copyright © 2000 - odtgfuq.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jīng)營許可證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