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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押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動產質權設立以交付為準
(1)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鏈接】動產抵押,抵押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權不生效。(未交付)
(3)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占有)
(4)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出質的,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
(5)在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交付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
【鏈接】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6)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流質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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