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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抵押的效力(1)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仔仔優(yōu)尼 2020/02/12 14:56:37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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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擔保的范圍

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抵押物的孳息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抵押的效力(1)

【注意】抵押權人僅“收取”孳息,并不當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權,孳息并入抵押財產共同擔保主債權的實現(xiàn),清償后如有剩余應返還給抵押人。

孳息的清償順序: 收取孳息的費用→主債權的利息→主債權

3.抵押物的出租

(1)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賃關系不受抵押權影響?!鲎庠谙鹊盅翰黄谱赓U

(2)先抵押后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在先且登記抵押權優(yōu)先

【注意1】因租賃關系的存在致使抵押權實現(xiàn)時無人應買抵押物,或出價降低導致不足以清償?shù)盅簜鶛?,抵押權人有權主張租賃終止。

【注意2】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注意3】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xiàn)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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