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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追索內容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仔仔優(yōu)尼 2020/01/20 17:47:35 字體:

對于備考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的考生來說,備考時間都是十分寶貴的。但是不少考生對于開始2020的中級會計職稱備考之旅還摸不到頭緒。新教材還沒發(fā)布呢,不如在這里學些知識點,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如下: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追索內容

追索內容

(1)持票人的追索內容

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本金

②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M用

【注意】追索金額不包括持票人的“間接損失”。

(2)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內容

①已經清償的全部金額;——新本金

②再發(fā)生的利息;——新利息

③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新費用

行使追索權

(1)通知期限——得到證明之日起3日內

(2)未通知責任——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應當賠償因為遲延通知而給被追索人造成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清償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規(guī)定清償債務后,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還沒有備考中級會計職稱的小伙伴,要抓緊了!跟上大家的步伐,向著中級會計備考之路沖!沖!沖!正保會計網校會作為大家堅實的后盾,全力支持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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