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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承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仔仔優(yōu)尼 2020/01/08 19:29:13 字體:

若要功夫深,鐵杵磨成針。備考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你開始了嗎?想要拿下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請珍惜每分每秒來學習每一個經(jīng)濟法知識點。

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承兌

1.承兌僅適用于(遠期)商業(yè)匯票。

【注意】見票即付的商業(yè)匯票(如商業(yè)匯票未記載付款日期)、銀行匯票由于其“見票即付”,因此無需提示承兌。

2.提示承兌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nèi)提示承兌。

3.受理

付款人應當在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nèi)”承兌或拒絕承兌。

付款人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nèi)不作出承兌與否表示的,視為“拒絕”承兌。

4.承兌的記載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承兌”字樣以及簽章
相對記載事項承兌日期:未記載承兌日期,則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注意】“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5.附條件的承兌
  承兌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注意】與背書附有條件進行區(qū)分,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票據(jù)上的效力”。
  6.承兌的效力
 ?。?)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延遲付款責任;
 ?。?)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quán)利人承擔責任,這些權(quán)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quán)人和追索人;
 ?。?)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guān)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承兌人的票據(jù)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成功源于勤奮。希望每位中級會計考生每天Get一點點考試內(nèi)容,最后日積月累,成功拿下中級會計證!正保會計網(wǎng)校也會一直幫助大家順利取得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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