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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保險人單方解除合同權(quán)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仔仔優(yōu)尼 2020/01/02 15:23:05 字體:

2020中級會計師備考早已開始,你還在放縱自己每天玩耍嗎?如何贏在起跑線?來這里多多了解關(guān)于中級會計師《經(jīng)濟法》考試知識點:保險人單方解除合同權(quán)。日積月累,輕松備考中級會計師考試。

中級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保險人單方解除合同權(quán)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違背最大誠信原則)

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發(fā)生保險事故,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騙保)

3.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對方違約)

4.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的或者保險人要求增加保險費被拒絕的,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對方違約)

5.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違背最大誠信原則)

6.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恢復合同效力的,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中止后未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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