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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知識點:不得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仔仔優(yōu)尼 2019/12/19 19:39:06 字體:

只有努力攀登頂峰的人,才能把頂峰踩在腳下。努力搞懂中級會計職稱每一個考點,才能成功登頂!正保會計網校教學老師為了幫助考生輕松備考,為大家整理了以下《經濟法》知識點內容,學習起來吧!

《經濟法》知識點:不得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2019年調整)

(1)前一次公開發(fā)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發(fā)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xù)狀態(tài)”;

(3)違反規(guī)定,改變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4)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5)本次發(fā)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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