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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解散和清算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仔仔優(yōu)尼 2019/11/15 20:05:37 字體:

世上無難事,只怕有心人。各位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只有不斷學習,才能取得好成績!正保會計網校教學老師為了幫助考生輕松備考,為大家整理了知識點,今天我們就一起來學習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解散和清算。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解散和清算

1. 清算人

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2. 債權申報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3. 清償順序

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其他債務

【注意】法律規(guī)定沒有談及“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作為第一順位清償。

4. 持續(xù)清償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yè)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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