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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jīng)濟法》:解散事由(08.03)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8/03 11:03:53 字體:

  1.解散事由

  (1)投資人決定解散;

 ?。?)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2.清算人

  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quán)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3.債權(quán)申報期限

  債權(quán)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的債權(quán)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向投資人申報債權(quán)。

  以上內(nèi)容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時間努力吧!祝您夢想成真!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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