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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jīng)濟法》:解散事由(08.03)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8/03 11:03:53 字體:

  1.解散事由

  (1)投資人決定解散;

 ?。?)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2.清算人

  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3.債權申報期限

  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以上內容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時間努力吧!祝您夢想成真!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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