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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04.29)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4/29 15:16:49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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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1.保證合同——要式合同

 ?。?)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

 ?。?)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

  2.保證方式

  一般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
定義 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 ——有先后順序 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
先訴抗辯權 (1)含義:主合同未經(jīng)審判或仲裁并對財產(chǎn)強制執(zhí)行前,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一般保證有先訴抗辯權
連帶責任保證無先訴抗辯權
界定 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行使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3.共同保證——保證人為多個

 ?。?)按份共同保證: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按份額對主債務承擔保證義務。

  (2)連帶共同保證: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沒有約定所承擔的保證份額或僅有各保證人之間的內部約定。

  4.共同擔保——人保、物保并存:

 ?。?)有約定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約定確定責任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

 ?、傥锉J?ldquo;主債務人”提供的:有先后順序

  債權人先就債務人的物的擔保求償,保證在物的擔保不足清償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谖锉J?ldquo;第三人”提供的:沒有先后順序

  保證與物的擔保居于同一清償順序,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對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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