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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適用限制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義務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quán)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nèi)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所要求的“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2.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quán)利的條款無效。
?。?)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情形時無效,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3)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guī)定的情形時無效,即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免責條款。
3.對格式條款的解釋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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