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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知識點:保險合同的解除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Ava 2019/09/19 16:42:1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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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濟法知識點

保險合同的解除

1. 投保人單方解除合同權(quán)

(1)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保險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2)人身保險保險人應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內(nèi)”,按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3)財產(chǎn)保險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手續(xù)費
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保險人應“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保險費后,退還投保人。

2. 保險人單方解除合同權(quán)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

(2)騙保: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發(fā)生保險事故,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3)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的或者保險人要求增加保險費被拒絕的,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

(5)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6)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恢復合同效力的,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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