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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實務》知識點: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Ava 2019/08/27 15:16:35 字體:

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提供高質量的知識點總結,希望大家在每天的點滴堅持中成為備考中級會計職稱的小能手。準備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同樣需要一點一滴的積累。現(xiàn)在中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實務》的知識點已經準備好啦,每天多學一點點,備考更容易!

中級會計知識點

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1.合同的識別
 ?。?)合同的含義。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可驗證的形式(如隱含于商業(yè)慣例或企業(yè)以往的習慣做法中等)。
  【提示】口頭形式:即時交易(錢貨兩清);識別與客戶的合同:有沒有合同、一個或多個合同、新合同還是老合同。

企業(yè)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五項條件的,企業(yè)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一是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提示】合同已經簽字蓋章。
  二是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提示】該合同不包括框架協(xié)議、戰(zhàn)略合作協(xié)議,因為沒有法律的約束力。
  三是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提示】沒有支付條款屬于捐贈。
  四是該合同具有商業(yè)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yè)未來現(xiàn)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是企業(yè)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企業(yè)在進行上述判斷時,需要注意下列三點:
  ①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合同各方均有權單方面終止完全未執(zhí)行的合同,且無需對合同其他方作出補償?shù)?,該合同應當被視為不存在?br/>  ②合同具有商業(yè)實質,沒有商業(yè)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無論何時,均不應確認收入。從事相同業(yè)務經營的企業(yè)之間,為便于向客戶或潛在客戶銷售而進行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例如,兩家石油公司之間相互交換石油,以便及時滿足各自不同地點客戶的需求),不應當確認收入。
 ?、燮髽I(yè)在評估其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是否很可能收回時,僅應考慮客戶到期時支付對價的能力和意圖(即客戶的信用風險)。當對價是可變對價時,由于企業(yè)可能會向客戶提供價格折讓,企業(yè)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可能會低于合同標價,企業(yè)應當在估計交易價格時進行考慮。

對于不能同時滿足上述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的合同,企業(yè)只有在不再負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剩余義務(例如,合同已完成或取消),且已向客戶收取的對價(包括全部或部分對價)無需退回時,才能將已收取的對價確認為收入;否則,應當將已收取的對價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

(2)合同的持續(xù)評估。在后續(xù)期間,客戶的信用風險顯著升高,企業(yè)需要評估其在未來向客戶轉讓剩余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是否很可能收回,如果不能滿足很可能收回的條件,應當停止確認收入,并且只有當后續(xù)合同條件再度滿足時或者當企業(yè)不再負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剩余義務,且已向客戶收取的對價無需退回時,才能將已收取的對價確認為收入,但是,不應當調整在此之前已經確認的收入。

2.合同合并
  企業(yè)與同一客戶(或該客戶的關聯(lián)方)同時訂立或在相近時間內先后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合同,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應當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該兩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業(yè)目的而訂立并構成一攬子交易,如一份合同在不考慮另一份合同的對價的情況下將會發(fā)生虧損;
 ?。?)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于其他合同的定價或履行情況,如一份合同如果發(fā)生違約,將會影響另一份合同的對價金額;
 ?。?)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諾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諾的部分商品)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兩份或多份合同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的,仍然需要區(qū)分該一份合同中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

3.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是指經合同各方同意對原合同范圍或價格(或兩者)作出的變更。企業(yè)應當區(qū)分下列三種情形對合同變更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單獨合同進行會計處理的情形。
  合同變更增加了可明確區(qū)分的商品及合同價款,且新增合同價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單獨售價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作為一份單獨的合同(即一項新的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2)合同變更作為原合同終止及新合同訂立進行會計處理的情形。
  合同變更不屬于上述第(1)種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商品與未轉讓商品之間可明確區(qū)分的,應當視為原合同終止,同時,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合同變更部分合并為新合同進行會計處理。新合同的交易價格應當為下列兩項金額之和:一是原合同交易價格中尚未確認為收入的部分(包括已從客戶收取的金額);二是合同變更中客戶已承諾的對價金額。

(3)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進行會計處理的情形。

合同變更不屬于上述第(1)種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商品與未轉讓商品之間不可明確區(qū)分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在合同變更日重新計算履約進度,并調整當期收入和相應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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