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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訂立的方式——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1.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要約須由要約人向特定相對人作出意思表示。
?。?)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包括主要條款,如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可成立。
?。?)要約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是一種法律行為,要約人發(fā)出的要約的內容必須能夠表明:如果對方接受要約,合同即告成立。
2.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邀請?zhí)幱诤贤臏蕚潆A段,沒有法律約束力?!逗贤ā芬?guī)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等都屬于要約邀請,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
3.要約生效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如何理解“到達”?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不是指要約一定實際送達到受要約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送達到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夠控制的現(xiàn)實或虛擬空間(如信箱等)即為送達。
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jù)電文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4.要約的效力
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約束,不得隨意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
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承諾的權利。
受要約人可以承諾,也可以不承諾。
5.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要約撤回是指要約在發(fā)出后、生效前,要約人使要約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法律規(guī)定了兩種不得撤銷要約的情形:
?。?)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要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法律效力。
《合同法》規(guī)定了要約失效的情形: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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