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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不安抗辯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Ava 2019/06/19 09:25:09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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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拒絕自己履行的權利。規(guī)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1.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條件
 ?。?)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
 ?。?)當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順序;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人是履行義務順序在先的一方當事人;
 ?。?)后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5)后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提供擔保。

2.不安抗辯權的適用的情形
  《合同法》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喪失商業(yè)信譽;
 ?。?)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有證據(jù)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沒有確切證據(jù)而行使不安抗辯權,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中止履行,即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中止先為履行。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中止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免給對方造成損害,也便于對方在接到通知后,提供相應的擔保,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對方當事人恢復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后,先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應當恢復合同的履行。
 ?。?)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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