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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微筆記:不征稅收入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4/04/09 10:48:56 字體:

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報名時間為4月1日-30日,考試時間為10月25日、26日。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1)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繳納”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yè)繳納的不符合前述審批管理權限設立的基金、收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yè)“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yè)當年“收入總額”。

(3)企業(yè)依照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3.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1)企業(yè)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yè)當年“收入總額”。

(2)企業(yè)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3)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取得的“財政補助收入”(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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