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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直接投資
(一)含義
吸收直接投資是指企業(yè)按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原則,直接吸收國家、法人、個人和外商投入資金的一種籌資方式。
提示:非股份制企業(yè)籌集權益資本的基本方式。
吸收直接投資實際出資額,注冊資本部分形成實收資本;超過注冊資本部分屬于資本溢價,形成資本公積。
種類:吸收國家投資、吸收法人投資、合資經營、吸收社會公眾投資。
(二)吸收直接投資的出資方式
以貨幣資產出資、以實物資產出資、以工業(yè)產權出資、以土地使用權出資、以特定的債權出資。
提示:
1.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fā)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
2.以實物資產、土地使用權和工業(yè)產權出資時,應當滿足特定的條件,共性的條件為:作價公平合理。
3.吸收工業(yè)產權等無形資產出資的風險較大。因為以工業(yè)產權投資,實際上是把技術轉化為資本,使技術的價值固定化。而技術具有強烈的時效性,會因其不斷老化落后而導致實際價值不斷減少甚至完全喪失。
4.《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或者發(fā)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三)吸收直接投資的程序
包括:確定籌資數(shù)量、尋找投資單位、協(xié)商和簽署投資協(xié)議、取得所籌集的資金。
(四)吸收直接投資的籌資特點
優(yōu)點:
1.能夠盡快形成生產能力;
2.容易進行信息溝通。
缺點:
1.資本成本較高;
2.企業(yè)控制權集中,不利于公司治理;
3.不利于產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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