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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小視頻】候永斌老師帶你了解中級經(jīng)濟法考點—合同權利轉讓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21/12/22 19:19:00 字體:

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學起來簡單嗎?找對方法就簡單!死記硬背不是好方法,要一點點積累!用2分鐘鐘跟著侯永斌老師一起學經(jīng)濟法考點——合同權利轉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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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合同權利轉讓

1.債權人轉讓權利無需經(jīng)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2.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權利的情形

(1)根據(jù)合同性質(zhì)不得轉讓

①根據(jù)當事人之間信任關系而發(fā)生的債權;(如委托合同)

②因債權目的的達成須對特定債權人為給付之債權;(如撫養(yǎng)請求權)

③合同內(nèi)容中包括了針對特定當事人的不作為義務。(如合同約定了競業(yè)禁止)

(2)根據(jù)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①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②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3)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3.合同權利轉讓的效力

(1)合同權利全部轉讓

原合同關系消滅,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成為新的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系。

(2)合同權利部分轉讓

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系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

(3)從權利的歸屬

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也一并轉讓,受讓人在取得債權時,也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4.債權轉讓后的抵銷與抗辯

(1)抵銷權

①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②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chǎn)生,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減價請求權)

(2)抗辯權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事由的抗辯。

5.費用承擔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老師介紹

侯永斌

會計考試輔導界資深老司機,多年從事會計研究和輔導工作?!皦粝氤烧妗陛o導叢書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應試指南》、《最后沖刺8套模擬試卷》、《救命稻草》主編。

授課風格

文學造詣極高,腹有詩書氣自華,出口成詩。講課戲份十足,各種表格、思維導圖信手拈來,小故事、小段子更是頻頻爆出,聽課就像聽相聲,根本停不下來!最關鍵的是笑著笑著就記住了知識點!

親愛的中級會計考生們,不論你們現(xiàn)在處于什么樣的狀態(tài),你都要堅信你是最棒的,當你堅持到走進考場的那一刻,你就已經(jīng)成功了一半!加油吧,準中級會計師們!

老師寄語

讓我們一起努力把學習變得充滿樂趣!

主講班次 

>高效實驗班

>尊享無憂班

經(jīng)濟法是記憶學科,如果你不知道背題技巧,快來和侯永斌老師一起學經(jīng)濟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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