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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你,今天學習了嗎?網校為大家準備了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今天的學習就從多掌握一個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開始吧!
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1)中止的概念
——訴訟時效期間行將完成之際,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后,繼續(xù)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2)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①不可抗力
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③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④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3)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后的訴訟時效期間補足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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