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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委托外單位加工應稅消費品
通常,以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工費、運輸費、裝卸費等費用以及按規(guī)定應計入成本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 | |
如果委托外單位加工的是應交消費稅的消費品,應關注委托方將消費品收回后如何處置:①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準予按規(guī)定扣除;②用于直接出售或連續(xù)生產(chǎn)非應稅消費品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物資成本。 【解釋】舉例:甲煙廠將煙葉委托乙公司加工成煙絲,甲公司收回煙絲時需要向乙公司支付消費稅30萬元,消費稅30萬元應當計入哪里?關鍵看甲公司收回的煙絲作何用途:①假設是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甲公司收回煙絲時,即借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30”,甲公司最終出售卷煙時需要交消費稅100萬元,即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100”,與原來借方的消費稅30萬元相抵,則甲公司銷售卷煙時交的消費稅是70萬元。加上之前的30萬元,共計100萬元的消費稅,沒有重復計稅;②假設用于直接出售或連續(xù)生產(chǎn)非應稅消費品的,收回煙絲時,直接將消費稅30萬元計入委托加工物資成本中 | |
【拓展】 | 怎樣理解委托加工物資收回后的“直接出售”? |
【解答】 | 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guī)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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