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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融資租賃合同
1.合同的概念和形式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租賃物的選擇方式
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jīng)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nèi)容。
3.租賃物有瑕疵的責任追究方式
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xié)助。
4.融資租賃物上的責任承擔
(1)品質(zhì)瑕疵擔保責任的承擔
①原則上
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②例外情況
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2)物上維修責任
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3)物上侵權責任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chǎn)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5.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
(1)租賃期間的所有權
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chǎn)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chǎn)財產(chǎn)。
(2)租賃期滿的所有權
租賃期間屆滿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6.合同的解除
(1)未按期支付租金的合同解除
承租人應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2)租賃期滿仍未支付租金的合同解除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jīng)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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