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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物上代位制度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20/05/28 14:47:36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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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物上代位制度(2020年新增)

物上代位是一種所有權的代位,當保險標的因遭受保險事故而發(fā)生全損,保險人在支付全部保險金額之后,即擁有對該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保險人代位取得對受損保險標的的權利。

(1)物上代位的成立要件

只有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保險人才享有物上代位權。

(2)權利歸屬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由于推定全損的保險標的可能并未完全損毀或滅失,即還有殘值,所以保險人按全額支付保險賠款后,理應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否則被保險人就可能由此而獲得額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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