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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
(1)中斷的概念
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中斷的事由
①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②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③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④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具體包括: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chǎn)、申報破產(chǎn)債權;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吿義務人失蹤或死亡;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抵銷等。還包括: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
(3)中斷的效力
訟時效期間中斷的事由發(fā)生后,已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事由存續(xù)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可以多次進行,但不得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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