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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審判程序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20/05/08 17:05:19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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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審判程序

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等

1.第一審程序

第一審程序分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1)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管轄范圍。

(2)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后,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解釋】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鏈接】仲裁協(xié)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以及在糾紛發(fā)生前后以其他書面方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xié)議。

(3)審理方式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法定不公開)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2.簡易程序

(1)適用范圍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既獨立又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

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

(2)簡便方式傳喚、送達和審理

①傳喚方式簡便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②開庭方式簡便

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

③審理方式簡便

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3)轉換

人民法院發(fā)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4)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①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②發(fā)回重審的;

③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④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

⑤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⑥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⑦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2.第二審程序

(1)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①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②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審判監(jiān)督程序

是指有審判監(jiān)督權的人員和機關,發(fā)現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提出對原案重新進行審理的一種特別程序,又稱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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