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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抗辯權的行使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20/04/17 12:02:54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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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抗辯權的行使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時,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

2.后履行抗辯權

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1)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①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yè)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

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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