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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匯票的承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20/04/14 17:33:15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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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匯票的承兌

1.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2.提示承兌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到期日前”承兌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提示】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3.記載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承兌”字樣以及簽章
相對記載事項承兌日期:未記載承兌日期,則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提示】“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4.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

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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