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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名義股東與隱名股東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20/03/27 15:26:38 字體:

每天的點滴積累終將匯聚成無限的力量,讓你成功通過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網(wǎng)校準備了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通過每天不間斷的學習,學習效果更好!以下是今天的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來學!

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名義股東與隱名股東

1. 投資協(xié)議內(nèi)部效力

(1)合同效力 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與名義出資人(名義股東)訂立內(nèi)部投資協(xié)議合同;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2)投資收益爭議解決實際出資人“可以”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
名義股東“不得”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自己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
【解釋】名義股東不得以該登記否認實際出資人合同權利。

2. 投資協(xié)議外部效力

(1)對公司、其他股東實際出資人“不得”未經(jīng)公司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名義”股東。
【解釋】內(nèi)部協(xié)議對公司和其他股東是沒有約束力的,實際出資人要想成為顯名的股東,必須參照有限責任公司對外轉讓出資的要求(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處理。
(2)對善意第三人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zhì)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參照《物權法》處理,即如果受讓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受讓方取得股權。
【提示】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投資人損失,實際投資人“可以”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3)對債權人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名義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衷凇拔闯鲑Y本息范圍內(nèi)”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不得”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
【提示】名義股東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后,“有權”向?qū)嶋H出資人追償。

3. 一“股”多賣

(1)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zhì)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第一受讓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106條的規(guī)定處理。

(2)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可以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

4. 冒名股東責任承擔

(1)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2)公司、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不得”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qū)緜鶆詹荒芮鍍敳糠值馁r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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