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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法律行為的要件
1. 成立要件
通常認為,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當事人、意思表示及其內(nèi)容。但事實上,意思表示即為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此外,一些特殊的法律行為還要求具備特別成立要件。
2. 生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對自然人有無民事行為能力進行如下分類:
①無行為能力人: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進行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或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他民事活動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③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可以獨立地在其民事權利能力范圍內(nèi)進行民事活動。
法人:民事行為能力隨其成立而產(chǎn)生,隨其終止而消滅。
(2)意思表示真實。
如果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脅迫、欺詐的原因而作出的,則不應產(chǎn)生法律效力。
(3)不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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