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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知識點: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承擔的責任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19/12/16 14:21:20 字體:

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準備了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成功=時間+方法,自制力是這個等式的保障。世上無天才,高手都是來自刻苦的練習。而人們往往只看到“牛人”閃耀的成績,忽視其成績背后無比寂寞的勤奮。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在你每天的勤奮練習下,即使是一點點的進步,也一定可以交上滿意的答卷。

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知識點: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承擔的責任

1. 設立公司失敗的后果

(1)股款的處理

公司不能成立時,發(fā)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2)公司未設立的責任

公司因故未成立外部責任全體或者部分發(fā)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內部責任①無責任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沒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均等份額分擔責任(約定→出資比例→平均)。
②有責任人:因部分發(fā)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fā)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法院應當根據過錯確定責任范圍。
發(fā)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公司未成立①全體發(fā)起人對設立中的債權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②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fā)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有過錯的發(fā)起人追償。

2. 發(fā)起人合同責任

(1)以發(fā)起人名義訂立找發(fā)起人①發(fā)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應當由“發(fā)起人承擔合同責任”。
找公司②如果公司成立后“確認”了該合同,或者公司已“實際成為合同主體”,而且合同“相對人也要求公司承擔責任”,則由“公司承擔”合同責任。
【總結】公司確認或實際成為主體+相對人要求公司承擔→公司承擔
(2)以設立中公司名義訂立找公司①發(fā)起人在公司設立階段以“設立中公司名義”訂立合同,原則上應當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責任”。
找發(fā)起人②如果公司“有證據證明發(fā)起人是為自己利益”而簽訂該合同,且合同“相對人對此是明知(惡意)”的,即非善意時,則由“發(fā)起人承擔”。
【總結】有證據為發(fā)起人利益+相對人惡意→發(fā)起人承擔

因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教材和大綱暫未公布,以上《經濟法》知識點來源于2019年內容,大家可先學習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提前學習和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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