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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審判監(jiān)督程序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19/12/11 11:17:08 字體:

成功離不開一點一滴的積累,對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要想基礎打得好,就要進行大量的學習。想要在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取得好成績,必然少不了每天的堅持。為了幫助大家在2020年預習階段能夠高效備考,堅持學習,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準備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程序)

1. 法院啟動再審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 當事人申請再審

(1)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提示】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2)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3)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情形:

①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②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③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

因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教材和大綱暫未公布,以上《經濟法》知識點來源于2019年內容,大家可先學習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提前學習和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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