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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股東訴訟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19/10/17 18:53:08 字體:

成功離不開一點一滴的積累,對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要想基礎(chǔ)打得好,就要進行大量的學習。想要在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取得好成績,必然少不了每天的堅持。為了幫助大家在2020年預習階段能夠高效備考,堅持學習,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大家準備了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

股東訴訟

1. 股東代表訴訟(保護公司)

(1)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主體

有限責任公司任何一個股東(單獨股東權(quán))
股份有限公司“連續(xù)180日”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2)股東對公司“董、監(jiān)、高”提起訴訟程序

“董事、高管”侵犯公司利益找“監(jiān)事會”(必經(jīng)程序)
“監(jiān)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必經(jīng)程序)
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情形①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
②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nèi)未提起訴訟;
③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3)股東對“他人”提起訴訟程序

情形公司“董、監(jiān)、高管”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quán)益,給公司造成損失
訴訟主體①有限責任公司的任何一個“股東
②股份有限公司連續(xù)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訴訟方式①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監(jiān)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股東直接訴訟(保護股東)

公司“董事、高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以自己名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提示】《公司法解釋(四)》對股東訴訟的規(guī)定:

(1)當事人

原告股東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提示】一審法庭辯論終結(jié)前,符合條件的其他股東,以相同的訴訟請求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
被告造成公司損失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他人
第三人法院受理股東代表訴訟的,應當通知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訴訟效果

訴訟利益原則上,訴訟利益歸屬于公司,被告應向公司返還財產(chǎn)或者賠償公司損失。
【提示】股東請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理費用股東全部或者部分勝訴后,公司應當承擔股東因參加訴訟支付的合理費用,如合理的律師費以及為訴訟支出的調(diào)查費、評估費、公證費等。

因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教材和大綱暫未公布,以上《經(jīng)濟法》知識點來源于2019,大家可先學習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提前學習和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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