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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抵押權的效力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9/25 16:16:30 字體:

成功離不開一點一滴的積累,對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要想基礎打得好,就要進行大量的學習。想要在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取得好成績,必然少不了每天的堅持。為了幫助大家在2020年預習階段能夠高效備考,堅持學習,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準備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抵押權的效力

1.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所生孳息及已存在租賃權的效力

(1)抵押物的占有權:

一般情況下,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

【提示】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2)抵押物的收益權

①先抵押后出租的,登記抵押權優(yōu)先

抵押權實現(xiàn)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抵押人將已經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告知”承租人財產已經抵押的,“抵押人”對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抵押人“已經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經抵押的,抵押權實現(xiàn)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②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賃合同優(yōu)先

抵押權實現(xiàn)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xù)有效。

2. 抵押期間抵押物的轉讓

抵押權人同意可以轉讓,應當將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提存
抵押權人未同意一般不得轉,除非受讓人代為清償所有債務

【提示】抵押物依法被繼承或者贈與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3. 抵押權的從屬性

(1)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

(2)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 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優(yōu)先受償。

因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教材和大綱暫未公布,以上《經濟法》知識點來源于2019,大家可先學習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提前學習和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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