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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程序
(一)第一審程序
1. 起訴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范圍。
【提示】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2. 普通程序VS簡易程序
普通程序 | (1)程序:7日內立案→5日內通知被告→被告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收到5日內發(fā)送原告 【提示】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開庭且公開 【注意】不公開審理的情形: ①涉及國家秘密;②涉及個人隱私;③法律另有規(guī)定;④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 【鏈接】仲裁是開庭不公開。 |
簡易程序 | (1)適用: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 (2)程序:口頭起訴,獨任審理,可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不受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的限制。 【提示】已按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簡易程序可以轉為普通程序。 |
【提示】不適用簡易程序:
①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②發(fā)回重審的;
③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④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
⑤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⑥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等。
(二)第二審程序(上訴程序):
(1)概念 | 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決和裁定 提示:不是所有的判決和裁定都能上訴的 |
(2)上訴期限 | 判決送達15日內;裁定送達10日內 |
(3)兩審終審 |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不得再上訴 |
(三)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程序):
1. 法院啟動再審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 當事人申請再審
(1)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提示】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2)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3)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情形:
①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②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③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
(四)執(zhí)行程序
1. 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2年。
2. 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1)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2)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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