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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定金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8/20 11:37:48 字體:

想要得到不曾得到的東西,就要付出未曾付出的努力!世上沒有不勞而獲,唯有努力加堅持。既然選擇了中級會計職稱,就要朝著它勇敢向前,每天進步一點點,基礎扎實一點點,備考也就會更容易一點點。正保會計網校提供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學習,為你考試保駕護航!

2019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定金

1. 定金罰則: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 定金罰則的適用

一方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適用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適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適用

3. 實際履行原則: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4. 定金的數(shù)額

(1)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提示】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皩嶋H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

【提示】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當有一天你通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時候,你會謝謝現(xiàn)在如此努力的你。所以,只有不斷努力,才能遇見更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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