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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抵押權的效力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8/20 11:31:08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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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抵押權的效力

1.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所生孳息及已存在租賃權的效力

(1)抵押物的占有權:

一般情況下,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

【提示】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2)抵押物的收益權

①先抵押后出租的,登記抵押權優(yōu)先

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抵押人將已經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告知”承租人財產已經抵押的,“抵押人”對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抵押人“已經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經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②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賃合同優(yōu)先

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xù)有效。

2. 抵押期間抵押物的轉讓

抵押權人同意可以轉讓,應當將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提存
抵押權人未同意一般不得轉,除非受讓人代為清償所有債務

【提示】抵押物依法被繼承或者贈與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3. 抵押權的從屬性

(1)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

(2)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 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優(yōu)先受償。

當有一天你通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時候,你會謝謝現在如此努力的你。所以,只有不斷努力,才能遇見更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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