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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基本原則
1. 最大誠信原則:告知內容
時間 | 訂立保險合同時 | |
告知義務 | (1)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 【提示】當事人對詢問范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2)保險人不得以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 【提示】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 | |
法律后果 | 投保人 | “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保險人“不賠”、“不退” |
“重大過失”不履行告知義務“且”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不賠”但“退還保費” | ||
保險人 | 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得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主張解除合同。 | |
在合同訂立時“已經(jīng)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不得解除合同”,“承擔賠償責任” | ||
期限 | (1)保險人的解除合同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類似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2)“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類似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
2. 保險利益原則
(1)人身保險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④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上述規(guī)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
時間限制 | 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合同無效。 【提示1】保險合同無效,投保人可以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xù)費后的保險費。 【提示2】(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后,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不得主張保險合同無效。 |
(2)財產(chǎn)保險
保險利益的人員范圍 | 對財產(chǎn)享有法律上權利的人: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留置權人 |
財產(chǎn)保管人 | |
合法占有財產(chǎn)的人:承租人、承包人 | |
時間限制 | 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不得對保險人行使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權利 |
3. 損失補償原則
(1)被保險人只有遭受“約定”的保險危險所造成的“損失”才能獲得賠償。
(2)補償?shù)慕痤~等于實際損失的金額:
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保險人的最高賠償限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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