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財稅實務 高薪就業(yè) 學歷教育
APP下載
APP下載新用戶掃碼下載
立享專屬優(yōu)惠

安卓版本:8.7.30 蘋果版本:8.7.30

開發(fā)者: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應用涉及權限:查看權限>

APP隱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線:點擊下載>

中級會計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8/14 11:57:19 字體:

只要有堅強的意志力,就自然而然地會有能耐、機靈和知識。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選了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讓您在日積月累中圓夢中級會計師。

2019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保險法基本原則

1. 最大誠信原則:告知內容

時間訂立保險合同時
告知義務(1)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
【提示】當事人對詢問范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2)保險人不得以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
【提示】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
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保險人“不賠”、“不退”
重大過失”不履行告知義務“且”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不賠”但“退還保費”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得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主張解除合同。
在合同訂立時“已經(jīng)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不得解除合同”,“承擔賠償責任”
期限(1)保險人的解除合同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類似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2)“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類似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2. 保險利益原則

(1)人身保險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④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上述規(guī)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時間限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合同無效。
【提示1】保險合同無效,投保人可以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xù)費后的保險費。
【提示2】(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后,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不得主張保險合同無效。

(2)財產(chǎn)保險

保險利益的人員范圍對財產(chǎn)享有法律上權利的人: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留置權人
財產(chǎn)保管人
合法占有財產(chǎn)的人:承租人、承包人
時間限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不得對保險人行使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權利

3. 損失補償原則

(1)被保險人只有遭受“約定”的保險危險所造成的“損失”才能獲得賠償。

(2)補償?shù)慕痤~等于實際損失的金額:

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保險人的最高賠償限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想要放棄的時候記得跟自己說“只要再堅持一下,再堅持一下,勝利就是屬于你的”!既然選擇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就要朝著它勇敢向前,通過《經(jīng)濟法》知識點的學習,每天進步一點點,基礎扎實一點點,備考也就會更容易一點點。快來跟著正保會計網(wǎng)校一起學習吧!加入正保會計網(wǎng)校大家庭

回到頂部
折疊
網(wǎng)站地圖

Copyright © 2000 - odtgfuq.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jīng)營許可證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