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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固定資產稅務處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7/26 13:19:1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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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稅務處理

1. 不得計算折舊扣除固定資產(反向列舉):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xù)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2.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外購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其他支出。
自行建造竣工結算前發(fā)生的支出。
融資租入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簽訂租賃合同中的費用。
【提示】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簽訂租賃合同中的費用為基礎。
盤盈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
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方式取得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稅費。
改建的固定資產以改建過程中發(fā)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3. 折舊的方法

一般直線法。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4. 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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