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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投資性房地產的項目
1.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指企業(yè)通過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并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企業(yè)計劃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權,不屬于此類。
●對于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土地使用權再轉租給其他單位的,不能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2. 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指企業(yè)通過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認定的閑置土地,不屬于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3. 已出租的建筑物
已出租的建筑物,指企業(yè)擁有產權并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房屋等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開發(fā)活動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提示】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建筑物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建筑物本身是不增值的,增值的土地使用權。
(1)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業(yè)擁有產權的建筑物,企業(yè)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再轉租的建筑物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2)已出租的建筑物是企業(yè)已經與其他方簽訂了租賃協議,約定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建筑物。
一般應自租賃協議規(guī)定的租賃期開始日起,經營租出的建筑物才屬于已出租的建筑物。
【提示】對企業(yè)持有以備經營出租的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如董事會或類似機構作出書面決議,明確表明將其用于經營出租且持有意圖短期內不再發(fā)生變化的,即使尚未簽訂租賃協議,也應視為投資性房地產。
【提示】這條規(guī)定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的信息質量要求。
(3)企業(yè)將建筑物出租,按租賃協議向承租人提供的相關輔助服務在整個協議中不重大的,應當將該建筑物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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