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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知識點:贈與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7/22 15:19:01 字體:

想要得到不曾得到的東西,就要付出未曾付出的努力!世上沒有不勞而獲,唯有努力加堅持。既然選擇了中級會計職稱,就要朝著它勇敢向前,每天進步一點點,基礎扎實一點點,備考也就會更容易一點點。正保會計網校提供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學習,為你考試保駕護航!

2019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贈與合同

1. 特征:單務、無償、諾成合同。

2. 贈與人的責任:

(1)過錯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瑕疵擔保責任: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3. 解除權: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4. 撤銷:

(1)任意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2)法定撤銷: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法定情形:

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②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5. 撤銷權的時效

(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當有一天你通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時候,你會謝謝現(xiàn)在如此努力的你。所以,只有不斷努力,才能遇見更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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