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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票據(jù)權利的補救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7/11 12:00:23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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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票據(jù)權利的補救

(1)掛失止付

適用票據(jù)①已承兌的商業(yè)匯票;
②支票;
③填明“現(xiàn)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④填明“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程序非必經(jīng)程序:可以直接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
暫行性: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書,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失效。

(2)公示催告

概念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票據(jù)無效
適用不適用:填明“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現(xiàn)金支票。
程序公示期間: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日不得早于票據(jù)付款日后15日。
公告期有人申報權利:如果該票據(jù)是公示催告票據(jù),應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如果不是,應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
③公示催告期屆滿,申請人可在屆滿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

(3)普通訴訟

①訴訟被告一般是付款人(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

②失票人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擔保;

③判決前,喪失的票據(jù)出現(xiàn),付款人以該票據(jù)正處于訴訟階段為由暫不付款,法院應終結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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