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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6/26 16:16:53 字體:

最可怕的敵人,就是沒有堅持的信念。如果你覺得沒有成功,那說明你的堅持還不夠。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您提供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的學習,通過學習知識點,能夠鞏固所學知識,考試時會更得心應手。

2019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1. 可撤銷VS無效的法律行為

可撤銷的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行為
相對無效,被撤銷前已生效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絕對無效
法院、仲裁機關不告不理,被動干預司法或仲裁機構主動干預
撤銷權人對權利行使擁有“選擇權法律否定自始無效
有期限限制無期限限制
一經(jīng)撤銷,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自始無效

【提示】第三人實施欺詐且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

行使
期限
一般主觀標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1年內(nèi);
重大誤解主觀標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3個月內(nèi)
脅迫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nèi)
消滅放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的
5年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

2.可撤銷法律行為的種類

(1)重大誤解:

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

(2)受欺詐的:—方或第三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

(3)受脅迫的:

—方或第三方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

(4)乘人之危、顯失公平:

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難處境或缺乏判斷能力等,迫使對方違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情形。

當有一天你通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時候,你會謝謝現(xiàn)在如此努力的你。所以,只有不斷努力,才能遇見更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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