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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1. 可撤銷VS無效的法律行為
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 無效的法律行為 |
相對無效,被撤銷前已生效 | 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絕對無效 |
法院、仲裁機關不告不理,被動干預 | 司法或仲裁機構主動干預 |
撤銷權人對權利行使擁有“選擇權” | 法律否定自始無效 |
有期限限制 | 無期限限制 |
一經(jīng)撤銷,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 自始無效 |
【提示】第三人實施欺詐且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
行使 期限 | 一般 | 主觀標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1年內(nèi); |
重大誤解 | 主觀標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3個月內(nèi); | |
脅迫 | 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nèi) | |
消滅 | 放棄 | 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的 |
5年 |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 |
2.可撤銷法律行為的種類
(1)重大誤解:
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
(2)受欺詐的:—方或第三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
(3)受脅迫的:
—方或第三方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
(4)乘人之危、顯失公平:
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難處境或缺乏判斷能力等,迫使對方違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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