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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保險法最大誠信原則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6/25 16:22:18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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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保險法最大誠信原則

1. 基本規(guī)定

要求具體內容
告知時間訂立保險合同時
內容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重要事實”
判定標準: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承?;虼_定保險費率
義務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
【注意】對于保險人詢問之外的問題,投保人沒有告知義務
舉證當事人對詢問范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保險人“不賠”、“不退”
投保人“重大過失”不履行告知義務“且”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不賠”“退還保費”
【注意1】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注意2】重大過失必須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否則不算
保證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向保險人作出的履行某種“特定義務”的承諾,或擔保某一事項的真實性(不去戰(zhàn)亂地區(qū)、用于特定用途)

2. 最大誠信原則下保險合同的解除

是否解除適用情形
可以解除(1)投保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
(2)投保人未履行保證義務,保險人可解除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
不得解除(1)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
【注意】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
(2)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jīng)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則不得解除合同并承擔賠償責任
(3)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
(4)保險人的解除合同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類似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5)“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類似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關于概括性條款】一般是指詞義模糊、概括性極強的條款。實踐中,概括性條款往往以“其他”、“除此以外”、“等”兜底條款的方式出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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